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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2006-06-26 08:57  文章来源:三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是指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和基本步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多年统计实践经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程序一般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一、立案

立案,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1、立案材料的来源

⑴各种执法检查中发现的;

⑵业务部门发现的

⑶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的;

⑷有关部门要求复议或复查的;

⑸部门、单位和个人揭发检举的;

⑹其他形式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2、立案的条件

案件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有轻有重,有真有假,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可立案。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⑵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⑶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理范围内的。

3、立案审批表

立案是一件严肃慎重的工作。所有需要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严格履行立案报批手续。统计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员,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审批表》一经批准,即为正式立案。

二、调查

调查,是统计检查机构为了查明案件真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获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

1、调查前的准备工作

统计违法案件正式立案后,要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组织相应的调查力量。对于任何案件,调查人员都不得少于二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由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并选派政策水平高、熟悉业务、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担任调查组长。

调查人员确定后,应认真分析研究案件材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学习和掌握有关的统计业务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据手中掌握的初步材料,明确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拟定好调查方案。

2、调查取证的实施

调查取证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是最实质性的工作阶段,是查清违法事实,收集违法证据的过程。根据多年的统计执法实践,案件的调查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案件的违法事实: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条件;主要违法手段;违法性质和情节及造成的后果。

第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被调查人自然状况、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等;

第三、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调查人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法行为或者无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收集。

调查人要把取得的各种证据加以集中,逐件逐条地进行审核、整理、对照、鉴别,依据调查方案的要求,对统计违法事实逐一地分析认定,并作出结论性的判断。认定性质、追究责任,要以统计法律法规作为判断标准,以统计违法事实作为定性的依据。只要定性准确,才能处理恰当。

3、撰写调查报告

案件的调查报告,是调查人员对统计违法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在分析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材料。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

三、处理

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检查机构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由前后紧密衔接的两部分构成:一是统计检查机构对调查终结案件,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二是统计行政机关对违法案件伯出处理决定。

(一)案件的审议工作

这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工作的关键阶段。包括:⑴对统计违法事实的审议;⑵对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的审议;⑶对所认定的违法性质、情节的审议;⑷对立案、调查取证程序的审议;⑸对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的审议。

统计检查机构要在全面审议的基础上,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对于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争议不大、处理难度小的一般违法案件,可以由统计检查机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报请主管局长审批;对于典型的、重大的、违法情节复杂的案件,统计检查机构应将处理意见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审定。

(二)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告知义务是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统计行政机关履行的事先告知义务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要是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都要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统计行政机关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履行告知义务,都属违法行政行为。

3、事先告知是统计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告知内容应包括:第一,在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具有知悉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第二、在统计行政处罚作出之后,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以及因行政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权。

(三)统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统计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并且被处罚单位或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要求听证的要组织听证。

(四)处理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有关规定,对统计违法案件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2、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通知书》,通知被罚单位或人员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一些违法案件需要公开揭露、宣传的,进行通告。

做出处理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员应根据处理决定填写《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书》(一式两份)。并向当事人讲明违法事实、理由、适用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撤销晋升职务的,承办人员要填写《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书》,移交行政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将《统计违法行为处理意见通知书》回执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我局备案。

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及时送达被处罚单位。被处罚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拒绝签字的,应由送达人员两人共同签字,并注明原因、送达时间、地点及在场人,留下《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送达时,要向当事人说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六十日内向石狮市人民政府或北京市统计局提出行政复议,三个月内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向当事人交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的,此处罚决定无效。

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予以履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的应在决定生效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确认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结案

案件经过调查,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的执行后,案件的处理工作才能结束。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属于下列违法案件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自办理案件结案手续: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1、办案期限

办案期限是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全过程的时限要求,体现有是行政效率原则。统计检查机构办理统计违法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宜超过半年。

2、结案报告

统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应由统计检查机构写出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包括:案件的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3、立卷归档

统计违法案件的立卷归档,实行认谁办案谁立卷归档的原则。立卷归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据;统计违法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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