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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穗县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
2006-06-26 08:56  文章来源:三穗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统计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行政执法的单位和岗位,实施考核、监督、奖惩的行政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三穗县统计局和各乡镇统计办公室。

第四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统计局负责全县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县统计局局负责全县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内容与目标

第六条 酒类行政执法内容

1、 统计行政许可;

2、 统计行政确任;

3、 统计行政监督;

4、统计行政处罚;

5、统计行政事业性收费;

6、统计行政复议;

7、统计行政奖惩。

第七条 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的目标:

1、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本岗位正确有效实施;

2、依法行政、照章办事、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廉洁、高效。

3、违法必究,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4、依法接受上级业务主管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

5、在行政执法中加强同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第三章行政执法项目与责任

第八条 执法项目

1、统计行政执法管理及执法监督、检查;

2、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3、统计行政处罚;

4、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听证;

5、颁发统计人员《上岗证》;

6、统计行政错案追究、赔偿;

7、统计诉讼应诉;

8、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核、申报;

9、执法人员及执法监督人员执法证件发放管理。

第九条 执法责任

统计行政执法负有宣传、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并掌握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照章办事,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规、随意执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单位有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行政职权的责任,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不得失职、渎职和滥用权力。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及时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的申请事项的责任.依法办理各项申请的程序、条件、期限应当公开并按规定受理和办理,不得拖延、推逐,也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依法受理和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申诉、投诉的责任,不得拒绝和推诿。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规范性使用法律文书的责任,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和使用文书。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密切配合司法或其他国家机关执法的责任。共同组织实施的执法活动,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其他部门执行的,要加强联系,搞好衔接,查处行政违法案件,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并督促实施的责任,实施情况按规定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对执法活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报告的责任。统计、报告内容包括法规学习、宣传、行政许可、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检查等。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负有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对违法行为和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部门编制内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执法机构、受委托执法机构正式工作人员。临时工、合同工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二十条 统计执法人员必须是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必要的专业管理知识和行政执法工作能力。

第二十一条 统计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道德规范,严格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资格性岗位培训和统计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还应接受适应性法制培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统计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四条 酒类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执法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执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私人秘密资料;

2、贪污、受贿、行贿;

3、徇私枉法;

4、隐满真象,伪造证据;

5、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6、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考核

第二十六条 按年度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纳入行政工作目标管理并作为工作人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与标准

1、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2、行政行为许可审批情况及准确率(包括审批件数、批准率与驳回率);

3、行政处罚实施情况(包括处罚案件数量、处罚种类、罚没数量、上激情况及行政强制措施情况)及准确率;

4、行政事业收费情况;

5、行政申诉、投诉、行政复议、赔偿及行政诉讼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统计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考核内容与标准分解到执法岗位,定期统计、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统计执法责任制考核表彰由县局统一组织考核。

第三十一条 统计执法责任制考核结果实行公开,作为公务员政绩考核和职务晋升的一项内容。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 经考核,对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统计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责任制执行不力,产生不良后果的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第三十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犯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件》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五六月一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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