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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优惠政策
2006-05-27 16:03  文章来源:三穗县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投资者租用我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闲置资产进行经营的,租金按市价优惠30%以上。

 投资专业市场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费可实行包干缴纳。

 投资兴办旅游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营业税计征后由县政府全额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计征后,按纳税额的50%予以奖励。    

 投资者在我县兴办企业,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试产期满后第一年,工商行政管理费按三分之一标准减50%收取,第二年减20%收取。    

 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除工商行政管理费以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酌情予以优惠。

 投资生产经营项目的,出让土地实行优惠价: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按市价优惠30%;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市价优惠4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按市价优惠50%;500万元以上的按市价优惠60%。生产性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投资兴办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及其他公益事业,无偿投资的,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有投资的,土地出让金按市价的50%-70%优惠,同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从事农、林、牧和水产基地建设,开发绿色产业的,以特别优惠价提供土地使用权;投资成片开发我县的荒山地,从事绿色产业,促进生态建设的,经申请,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期限为住宅用地70年,其他用地50年。出让金付清后,由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投资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继承和抵押,五年后可依法出租、转让、馈赠。    

 投资者进入工业园区投资100万元以上新办高能耗企业的建设用地实行最优惠价(即只补偿农民的征地费用),交足补偿给农民的征地费用后,由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    

 工业园区内高能耗企业用电价格,按本地区最低价格执行。

 在工业园区建成投产并具有抵押能力的企业,金融部门按有关信贷程序给予重点扶持。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还可采取“一事一议、一项一策、特事特办”办法,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给予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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